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上訴】
稱上訴,指上訴權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,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之方法。
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,固有提起上訴之權;
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,及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,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或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,亦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。
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。
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亦得獨立上訴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,雖得具備理由,請求檢察官上訴;
但無逕行提起上訴之權。
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,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,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,並通知當事人;
但此情形。
仍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。
上訴,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,未詳明為一部者,視為全部上訴。
雖係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;
而其有關係之部分,視為亦已上訴。
上訴期間,為十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,但判決宣示纔送達前之上訴,亦有效力。
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,並按該造當事人、人數,提出繕本。
如以言詞上訴,不生效力。
上訴權之喪失,其原因有二:一為捨棄上訴權,係於行使前喪失;
一為撤回上訴,係於行使後喪失,均應以書狀為之;
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,並由書記官通知該造。
(陳樸生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44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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